□ 通讯员 赵增强
2015年9月20日中午,家住邢台县某山村的蕾蕾(化名)正在自家门前玩耍,突然邻居方某家的狗扑过来咬住了她的脚,蕾蕾疼得大哭起来。蕾蕾的家人听到孩子的哭声迅速从家中跑出来,看到狗正咬着孩子的后脚跟,急忙将狗赶走。蕾蕾被家人送到医院,经过注射狂犬疫苗及护理治疗,所幸未受到严重伤害。随后,蕾蕾的父母与方家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方家辩称,咬伤蕾蕾的狗是一条流浪狗,并非是自己家的,拒绝了蕾蕾父母提出的赔偿要求。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15年10月26日,蕾蕾的父母将方家告上了法庭。
邢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家对其饲养的狗进行散养,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而蕾蕾是未成年人,对危险事物缺乏判断能力,且多人都能证实咬伤蕾蕾的狗就是方家的,而方家未能提供咬人的狗不是其所饲养的证明。为此,法院作出方家赔偿蕾蕾损失费1200元的判决。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邢台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考虑到双方是邻居,且之前关系融洽,便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重点引导方家人进行换位思考。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方家支付蕾蕾赔偿款1000元,并于今年1月6日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近年来,因饲养的宠物咬伤他人而引发的纠纷呈多发趋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有管理义务,因其管理不善造成他人损失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