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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布首部城镇用水管理办法
■城镇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 ■新老住宅全部实现水表出户

    本报12月29日讯 (记者 刘波)今天上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第一部关于城镇供水用水管理的政府规章《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于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明确,市、县政府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利用地表水作为城镇供水水源,严格控制并保护地下水源。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次供水设施至少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相关监测信息等。

    办法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根据该办法,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办法明确了供水单位的责任。要求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供,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办法强化了责任追究,对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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