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宣判,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2月21日,邢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告人刘某承包邢台某住宅楼4号楼的主体工程。截至2015年1月4日,其以发放工资数额有异议为由,逃避支付该工程17个班组50名农民工工资24万元。邢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下达《限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问题的通知》,责令其于2015年1月6日前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李某到期仍未支付,随即该局将此案移送邢台县公安局。1月9日,刘某被刑事拘留,几天后,刘某家人代其支付了拖欠工人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刘某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所欠的劳动报酬,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刘某案件的判决,对于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是一种震慑,既有利于维护诚信合法经营的市场环境,又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赵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