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12月30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宪法解释

    执笔人:侯寓晗

    (河北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指导人:王宝治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它具有政治性、纲领性、选择性、概括性的特点。在实施宪法过程中,它的具体含义通常需要通过解释以进一步明确。所谓宪法解释,是指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规范的含义、内容进行探求和说明的活动。解释宪法是一项重要的立法行为,在有的国家,宪法解释的效力甚至高于普通法律,形成法律体系中一个仅次于宪法典却高于普通法律的位阶。对宪法解释的具体理解,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宪法解释的主体    

    作为宪法解释的主体,各国并不一致,但基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国民代表机关。实行此类解释的有玻利维亚、厄瓜多尔等国。曾有和现有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解释主体基本上是人民代表机关。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利。第二类是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起源于美国,最初来自于1803年的一个判例,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后来的加拿大、日本、菲律宾、澳大利亚等国也随之效仿。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特点,基本是由最高法院结合具体案件的审理,对所使用法律的有关条款进行合宪审查,在审查的过程中解释宪法。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不告不理,这种解释从形式上来讲有些消极被动。第三类是专门机关。宪法解释的专门机关细分也有两类,即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设置宪法法院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奥地利,现如今德国、意大利、智利等国也采用法院解释宪法体制。设置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的国家以法国最为典型,韩国也实行类似的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中心的宪法解释制度,但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并未很好地开展起来。尽管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对某些立法或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解释宪法的性质,但毕竟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为止尚没有正式、专门地解释过宪法。

    宪法解释的意义    

    宪法运行的实践告诉我们,宪法解释对于宪法本身的完善以及宪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

    对宪法的解释有利于人们对宪法的遵守。宪法规范通常都是抽象的,并不利于人们对宪法规范的理解,通过对宪法条文含义的说明,有助于宪法关系主体自觉地遵守宪法。

    对宪法的解释有助于宪法规范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保持强劲的生命力。世界各国宪法的运行实践证明,正是对宪法的社会化解释,使宪法在变化的社会实践中得以生存与发展。

    对宪法的解释有利于宪法自身的完善。通过宪法的解释可以补充制宪时的某些不足,以保证宪法的具体实施。

    对宪法的解释有利于法治统一。通过宪法解释可以进一步阐释宪法精神,避免普通立法与宪法抵触,从而使整个法律体系统一到宪法上来。

    对宪法的解释有助于维护宪法的尊严,捍卫宪法权威。审查法律或行为是否违法,需要对宪法条文的解释。违宪审查本身就是维护宪法尊严与捍卫宪法权威的必要措施之一。

    宪法解释的原则    

    由于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宪法的有效实施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必须谨慎对待宪法解释,并且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并在一定限度之内进行,而不是漫无边际地对宪法给予任意的解释。

    符合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原则。任何一部宪法的具体规范都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的,都体现了宪法的根本精神。因此,宪法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精神。根本精神与基本原则是宪法的支柱与灵魂,只有坚持了这一点,宪法的解释才能准确无误。

    法定程序原则。宪法解释是对宪法规范的说明,它直接关系到宪法实施的有效性。因此,宪法的解释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操作。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由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宪法规范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的情况。为此,在宪法解释的过程中,就不能拘泥于宪法字句的刻板解释,而必须考虑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这也是宪法保持旺盛生命力的原因之一。

    系统解释原则。宪法是由一群具有内在联系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机集合体,因此,解释某一宪法的具体规范时就不能将其孤立,而是要从该规范与整个宪法的关系以及该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中进行解释,否则解释的结果就有可能偏离宪法的精神与要旨。

    宪法解释的限度

    所谓宪法解释的限度,就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在解释宪法规范时所应掌握的程度与恪守的范围。限度问题是研究宪法解释所遇到的基本问题之一,确定宪法解释的限度就是为了使宪法解释有一个可操作的空间。如果宪法解释没有超过这个空间,解释就是正当的,就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超出了这个空间,解释就不具有正当性,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我们主张将宪法解释的限度界定为:宪法的基本精神与宪法文字所体现的合理范围。所谓合理范围,就是指宪法解释不得与宪法所体现的基本精神相抵触,不得违背法治理性。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坚持以下标准:

    宪法解释要遵循宪法内在原理,在相互对立的利益关系中体现宪法的内在价值。

    解释宪法时应该注重本国社会状况的分析,不能简单地以宪法解释理论解决面临的问题。

    宪法解释要体现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发展的原理。

    宪法运行的实践证明,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宪法本身的容纳性,又要考虑到社会实际发展的需要,将宪法的规范价值与宪法的实现价值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这一点,宪法解释就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会有利于宪法的有效实施。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