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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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过世 侄女与叔叔争遗产

    □ 本报记者 张乔

    因遗产纷争,刘某将其父亲、叔叔告上法庭。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

    案情

    原告刘某的爷爷名下有一套房产,刘某一直与爷爷奶奶共同居住在该房产内。2005年,刘某爷爷去世,未订立遗嘱。2009年,刘某奶奶去世,生前曾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该房产及存款遗赠给原告刘某。前段时间,刘某要办房产过户,其叔叔却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无奈之下,刘某将其父亲和叔叔告上法庭。

    庭审

    庭审中,原告刘某向法官出示了奶奶留下的自书遗嘱,以及其父亲和叔叔在2008年11月填写的书面“放弃声明”。声明中显示,二人放弃对刘某爷爷的房产及其他财产的继承权。刘某父亲承认“放弃声明”为自己所写,并同意女儿的主张。刘某的叔叔当庭否认“放弃声明”的字迹是自己亲笔书写,声称刘某奶奶留下的遗嘱只是赠与而不是正式遗嘱。赠与只有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该赠与才能生效,而刘某奶奶于2007年书写的赠与书,至今已有8年时间,其赠与意思表示没有得到刘某的明确认可,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刘某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刘某爷爷名下房产是自己与刘某父亲兄弟二人的共同共有房产,与刘某无关。

    因刘某叔叔否认“放弃声明”上签字笔迹是自己所签,原告刘某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叔叔所签笔迹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放弃声明”上签字笔迹系刘某叔叔本人所签无误。

    判决

    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所涉房产为刘某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爷爷去世后未留遗嘱,其遗产应依法进行继承。刘某爷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刘某奶奶、刘某父亲、刘某叔叔,在三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割前,刘某父亲、叔叔签署声明放弃对该案所涉房产的继承,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该房产中属于刘某爷爷部分应由刘某奶奶一人继承,故刘某奶奶取得该案所涉房产的所有权,其有权对本案所涉房产进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该案中,刘某奶奶于2007年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该案所涉房产给原告刘某。由于原告刘某非其奶奶的法定继承人,故该行为的性质应属于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该案中,刘某奶奶去世后,该案所涉房屋便一直由原告刘某居住。刘某接受该房屋的行为,法院认为刘某以其行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最终,桥西区法院判定原告刘某已合法接受其奶奶遗赠的房产,该案所涉房产应归原告刘某所有。

    提醒

    物权法的出台,肯定了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房产继承,涉及物权变动。对房产的变更登记,从保护公民权益的角度考虑,房产部门处理都比较谨慎,需要有公证文书及法院生效的文书等有权威法律效力的文书,房产部门才会准予办理变更登记。要避免遗产继承纠纷,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立一个有效遗嘱,因为自书及代书遗嘱,法律效力有限,有些书写不规范,也会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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