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轿车沿栾城太行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客村北口时,与吉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由北向东转弯相撞,进而吉某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闫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三车损坏,吉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闫某驾车逃逸。闫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当日,闫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闫某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驾驶机动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案发后,被告人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缓刑三年。
冯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