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樊利军
案件回放:
5月27日11时许,李甲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康保县451县道三面井村路段,与自西向东焦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小轿车乘车人周某某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弟弟李甲逃离现场,其哥哥李乙于当日下午顶替其投案。
以案说法:
李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甲以准驾第三类机动车的资格驾驶第二类机动车中不得驾驶的机动车型,属无证驾驶。李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鉴于李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综合考虑李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的意见,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依法判处李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李甲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哥哥李乙考虑到弟弟李甲仅具有第三类驾驶资格证,而其自身具有驾驶重型货车的第二类驾驶资格,为帮助李甲逃避法律追究,顶替李甲到康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作虚假证明称事故发生时是其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意图掩盖李甲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乙明知其弟李甲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事实,为使李甲逃避法律追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依法判处李乙拘役四个月。
法官提醒:
一起本来并不复杂的交通肇事案,却导致同胞兄弟双双获刑。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协助调查,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这是肇事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为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的行为更是错上加错、害人害己,除了肇事者因逃避法律责任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之外,还牵连“顶包”的亲友涉嫌妨害司法公正,一并受到法律惩处。在此,法官告诫肇事者亲人朋友,切不可因一时糊涂,帮了不该帮的忙。一个人在大是大非面前,应该讲责任与良心,一味讲朋友义气只会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