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小林)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近日,沧州市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90%以上乡(镇),农村互助幸福院基本实现全覆盖,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
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
沧州市在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上,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养老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托底作用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 老人、失独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现有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区域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办养老机构,要完善 设施、增强功能、提升服务。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五保”、“三无”、优抚、低收入及重度残疾等特困老年群体养老护理需求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床位向有养老 服务需求的社会老人提供养老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或政府承担照料责任的其他老年人。
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养老服务业在税费方面可以享受很多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 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按有关规定减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 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建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可享一次性建设补助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 用房为自建且养老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每个床位补助不低于5000元,受补助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建设补助款;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有床位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000元的运营补贴;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所需资金分级负担比例按《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