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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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

  执笔人:靳传晔

  (河北师范大学2014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指导人:王宝治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世界各国所尊重,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意义重大。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在各国宪法及国际社会公约中有不同的表述,各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别。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的含义是具体的,包含很多方面的内容。从整体把握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出发,可以将宗教信仰自由理解为,公民依据其内心信念,自愿地选择信仰某种宗教并进行宗教实践的自由,它是由信教自由与宗教行为自由构成的。信教自由是一项绝对的权利,不受任何侵犯,而宗教行为自由在受法律保障的同时,还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

  

  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宗教信仰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内心的信仰,即信仰宗教的自由,包括对超人间力量的信仰和对宗教的特殊感情;二是宗教行为,即宗教活动的自由,包括做礼拜、祷告以及参加宗教仪式等;三是独立自主自办教会。

  1.信仰宗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是人们的一种精神追求,我国在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中都有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相关规定。所谓信仰宗教的自由,是指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对于信仰宗教的种类、教派、活动形式都有自主选择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不得歧视公民信教与否。公民不论是否信仰宗教,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2.宗教活动的自由

  宗教活动的自由主要体现在:第一,宗教结社自由。宗教结社自由包括宗教组织的发起和成立、宗教组织的发展、宗教组织的加入或退出的自由。第二,宗教仪式自由。信教公民通过宗教仪式来表达其内心深处的宗教意识,升华其宗教情感。宗教仪式一般是在寺院、教堂等专门的宗教场所与其他信徒共同举行,也可以由信教公民个人自己举行或与家人、好友亲朋共同举行。第三,宗教事务自由。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事务包括对外交往、宗教事务活动、宗教教育、宗教出版、接受捐献捐赠、宗教营销、宗教财产处分等。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邪教活动不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范围。邪教与宗教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邪教是以反人类、反社会、反国家、反政府为宗旨的。对于邪教,国家应当坚决予以取缔,并对利用邪教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3.独立自主自办教会

  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支配,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和自传、自治、自养的原则。我国不干涉他国的内部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和平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及各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同时,我们也不允许他国干涉我国内部的宗教事务,不得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或其他办事机构、活动场所进行传教活动。

  

  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既是党和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又是宪法、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所有人都可以依其内心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任何人和组织均无权干涉。倘若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时出现违法行为,国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宗教信仰自由在得到不同形式保障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限制。在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1.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宗教信徒作为公民中的一部分,也应以不危害全体公民的利益,服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进行宗教活动。同时,公民进行宗教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禁止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制造国家分裂。

  2.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

  社会秩序是人类赖以生存并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前提。宪法第36条第3款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对于信教公民来说,宗教活动以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为前提。禁止宗教势力干扰国家司法、行政。不得干涉国家诉讼,私设法庭,擅自作出处罚决定;禁止宗教势力制造各种纠纷,破坏社会稳定;除政府拨款修建寺观教堂外,不得动用国家或集体的财产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对于群众自发筹款修建的也要加以引导管理。

  3.不得损害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首先,宗教活动不得侵害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其次,宗教活动不得侵害公民的受教育权。

  4.依法登记并在宗教场所活动

  根据《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由我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组织的各宗教县级范围(含县级)以上区域性的和全国性的宗教社会团体,均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在依法登记的基础上,在宗教场所内活动。由此,宗教必须依法活动,且宗教活动应当在合法传教场所内进行,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布道和传教,举行宗教聚会,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同时,传教者应当是向政府申请登记并获得批准的我国合法宗教组织内部的宗教教职人员。根据我国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外国人不得在我国进行传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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