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孟庆友 高建明)日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事之间因为口角之争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大壮赔偿附带民事原告张三民医药费15000元,补偿张三民各项损失150000元,获得原告张三民的谅解。最终,法院依法认定王大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王大壮与被害人张三民均为张家口市某公司职工。2015年2月3日13时40分许,二人在单位办公室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张三民起身欲殴打王大壮,被同事劝住,王大壮随手拿起同事喝水用的白色玻璃杯将张三民头部砸伤。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三民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王大壮和同事将张三民送往医院治疗,张三民住院期间,王大壮为其垫付医疗费15000元。2月6日,公安民警在医院将前来看望张三民的王大壮抓获。7月17日,王大壮的家属与张三民达成和解协议,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5000元外,又一次性赔偿张三民150000元,张三民对王大壮的行为表示谅解。
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故意伤害罪都有明确规定,只要造成被害人轻伤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年轻人做事容易冲动,发生矛盾要冷静处理,千万不要动手打人。一旦动手,不仅仅是金钱上的损失,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