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刘某故意伤害案时, 严把年龄证据关,避免了一起错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当作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8月13日18时许,未成年人刘某因琐事与郑某发生冲突,后刘某纠集他人将郑某打致轻伤。经过调查,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该案时,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发现侦查机关以户籍信息认定的刘某年龄存在问题,遂展开对刘某实际年龄的专项调查。
经讯问刘某本人及其父母,办案人员查实刘某系1998年9月26日出生,而户籍信息及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1998年8月6日系刘某出生的农历日期,但未找到医院出生证明等更加有力的证据。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又多方走访、调查,最终找到涞源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发的刘某母亲《已婚育龄妇女普查证》,该证显示刘某母亲于1998年8月26日的普查结果为怀孕8个半月。此证间接证明刘某不是1998年8月6日出生。据此,办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出生日期确定为1998年9月26日,作案时刘某系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遂依法对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是确定其是否犯罪、怎样犯罪量刑的重要标准,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干警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严格审查年龄证据,确保影响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形成锁链,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李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