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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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罗宏兵:

  本院受理原告高立嘉与被告罗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因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且在缺席审理后依然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东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罗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给付原告高立嘉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自2012年5月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家口市桥东区

  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郝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吴艳华与被告郝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因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且在缺席审理后依然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郝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吴艳华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家口市桥东区

  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如平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因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且在缺席审理后依然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如平借款1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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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李乐伟:

  本院受理原告马树凯与被告李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因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且在缺席审理后依然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偿还原告马树凯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自2013年9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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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张勇:

  本院受理樊满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张开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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