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占富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且原告不能提供你的经常居住地,因用其他方式又无法送达,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并归还原告5月份贷款1600元。本案由审判员王智慧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冠宇,代理审判员苏东阳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书记员张欢担任法庭记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逾期未予答辩的将视为放弃答辩权利,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之日起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