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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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购买婚房,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离婚时,此房产归谁所有

  

  □ 贾佳

  【读者咨询】

  2010年,我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当时我个人支付15万元首付款,房屋登记在我个人名下。两年后,我与妻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我用自己的工资又支付了大概10万元的房贷。因我与妻子经常争吵,现打算协议离婚,可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们房屋现价值约65万元,请问我们的房屋依照法律应该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

  你所咨询的是关于夫妻离婚房屋分割方面的问题。婚姻法规定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仅就夫妻未就婚前、婚后财产关系做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才使用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约定财产制。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也就是法定财产制。

  同时,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法律的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你们可以约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且产生争议,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你所有。剩余的房贷属于你的个人债务,你妻子不负偿还责任。你们夫妻以共同财产(你婚后的工资)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对应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你应给妻子相应的补偿。因为你们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比例是20%,那么你向妻子补偿的数额是65×20%/2=6.5万元。

  (作者单位: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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