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建民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这标志着第九部刑法修正案正式成为法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袭警”行为单列出来,必将会有力地保护民警的执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近几年,袭警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打的就是警察!”这句话在袭警事件中尤其刺耳。现在的社会已经步入信息时代,一起袭警事件的发生会被炒得沸沸扬扬,但是却不妨碍袭警事件的持续发生,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据统计,2010年,全国因暴力袭警造成7000多人次的民警受伤(包括重伤、轻伤),2013年,这一数字猛增到12000多人。2013年,全国查处的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达近万起,其中受伤民警近8000人,牺牲20多人。2014年,全国因暴力袭警造成1943人次的民警受伤,其中因围攻殴打造成民警重伤12人,轻伤259人,因执法执勤时遭遇暴力袭击造成重伤110人,轻伤1541人。
袭警案件高发多发,其原因是复杂的,既有转型期社会矛盾增多、群众守法意识不强等社会原因,也有公安内部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保障不到位。笔者曾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过,有大量活生生的案例,警察在执法中牺牲或被殴打致伤致残,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基层执法工作中,对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目前一般按照妨害公务或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处罚,将民警执法治暴等同于一般政府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民警受轻伤以上或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理,将民警等同于一般受害群众,没有充分体现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对侮辱执法民警的处理,与侮辱普通公民案采取同样的方式方法。加上对无理取闹、言语威胁和诬告民警的行为处理困难,使得妨害警察执法的行为成本过低。这种行为不仅造成民警伤害,更是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挑战、对国家的法治权威和尊严的践踏,最终将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在刑法中单设“袭警”条款,让处理袭警行为法有可依,既补充了处理袭警行为的法律空白又有效打击了袭警行为,既能有效遏制袭警事件的攀升,又能维护国家权威和法律尊严。
“袭警”行为单列,就是要提高袭警成本,遏制袭警事件上升。从我国处置袭警行为的法律看,我国法律对袭警行为的量刑幅度明显偏轻 ,这就造成不法分子袭警成本过低。袭击警察和袭警普通人一样的结果,加上抓住警察不敢还手的“弱点”,不法分子将更加肆无忌惮地伤害警察。过于宽松的处罚,不仅遏制不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更不利于警察执法权益的维护。刑法明确规范 “袭警”行为后,处罚袭警行为将有法可依,让准备实施袭警行为的不法分子心里产生畏惧,不敢冒然对警察采取偏激行为,高昂的袭警代价让其只能选择和平的方式解决矛盾冲突。
“袭警”行为单列,就是要保障警察安全执法,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袭警行为,不仅是对警察权威的挑战,更是对国家和法律权威的挑战。也就是说,维护警察权威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载体,法律是警察的执法保障。“袭警”行为单列,就是让警察在执法中给予必要的法律保障,为警察执法保驾护航,让执法活动顺利实施。
“袭警”行为单列,就是要完善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机关鼓励人民警察“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要求“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以此来缓和警民关系。但是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打不还手”实质上违背了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的理念。这种让警察无条件的退让与容忍,实际上是对国家法律的挑衅和践踏。因此,真正的法治国家是让法律来调节行为、让行为来遵守规范。单列“袭警”后,让警察和广大群众都回到法律的层面上,让法律来裁判对错,这才是法治国家的体现。
刑法明确单列“袭警”行为,必将让警察执法行为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处警中,由于个别警察业务素质低下,对现场形势判断失误,出现了权利滥用现象,譬如发生在太原的王文军事件,民警为了控制现场形势,罔顾纠纷当事人的生命,当他将周秀云踩在脚下的时候,其实也是将法律的尊严践踏在自己的私欲之下。这反映了我们民警不懂得何时使用何种方法进行自我防护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加强日常实战培训,不单单从理论上讲解,不单单看谁射击命中率高,而应该进行模拟实战讲解,规范警察的执法语言、动作。贴近实战的培训,才能让我们的民警处乱不惊。同时,我们通过法律条款的方式,制定详细的警察使用武器、警械规定,明确警察使用警械的具体条件、程序等事项,防止警察权的扩张和滥用。
当前,我国袭警事件频繁发生和警民关系紧张的局面,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这其中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错综复杂。欲根治积垢,必须依靠不同手段、不同措施,多方发力、综合治理。刑法修正案九将“袭警”单列出来,必将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作者系邯郸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