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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对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

  □ 张印柏

  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有效载体。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职能定位,健全监督机制,规范监督程序,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施政。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滥用职权;二是不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表现为渎职、失职;三是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怠于行使职权。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主要问题,一是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滥用强制措施;二是不区分案件情节轻重滥用自由裁量权;三是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意使用强制措施。

  目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组织机构健全,但发挥作用不够;二是监督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三是监督理念不正确,认为行政执法监督干预行政执法;四是法律规定滞后,开展工作没有法律依据。

  强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的改革部署,急需检察机关加强理论研究。

  一是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范围可在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也可以在行政违法行为发生以后。监督的方式应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反馈建议落实情况,检察机关收到反馈意见后,认为行政执法单位敷衍塞责,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构成严重渎职失职的,可以立案侦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违纪,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二是强化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对象是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便于执法或促使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遵守行政法律、法规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范围可在复议期内,也可在生效以后。监督的方式是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执法机关撤销不当强制措施,介入的时机是以案件当事人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或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积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实践探索

  针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监督理念,深入开展预防、教育、监督、保护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加大督促起诉工作力度。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不认真行使执法权力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开展备案审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关注、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案件,及时向相关部门获取有关材料和案件情况,进行重点执法检查工作;确定行政执法部门案件备案审查机制,认真研判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

  三是开展预防调查,提出检察建议。围绕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的不作为、滥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开展预防调查工作,及时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的重点问题、共性问题及其原因,研究制定解决办法,通过检察建议、立案监督、立案查处等手段,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例如,兴隆县北营房镇姚栅子村属山区由于早期的采矿活动,植被遭到严重破坏,需要对其进行整治恢复。兴隆县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于今年3月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恢复植被及时履职,实现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该局于3月31日复函兴隆县检察院,称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制定了整改措施,协调项目资金。目前,所需资金267.9万元已全部到位,治理工作将于10月前完成。

  (作者单位: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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