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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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受害案背后的“交易”

  □ 郝志红

  一纸补开的计划生育罚单,三份虚假的自述证明材料,牵出了一起强奸案背后的伪证案,使得原本为受害方幼女的母亲,因自己的一时糊涂,获伪证罪。

  案发——花季少女受伤害 

  受害女孩小雨,2000年8月11日出生于临城县。2014年5月下旬,不满14周岁的小雨经闺蜜小萍的老乡贾某介绍,与小萍一块到邻县一面包厂打工。工作三四天后,贾某来面包厂找她们玩,晚餐之后,留宿未归。贾某并没有按照工厂老板的安排,在客厅沙发上休息,而是跑到了小萍、小雨的宿舍,先后与两个女孩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一个月内,贾某又先后多次与小萍、小雨发生关系。

  直到2014年6月底,小萍的父亲发现女儿行为异常,经仔细询问,得知了此事,异常愤怒的他当晚便与小雨的父母一起赶到贾某家理论此事,并随后报了警。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对该案立案侦查,于2014年9月18日以贾某涉嫌强奸罪移送临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庭审——糊涂母亲改证言

  临城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按照刑法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贾某在明知小雨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之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涉嫌强奸罪。2014年11月10日,临城县检察院将该案向临城县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5日,法院一审判处贾某5年有期徒刑。贾某不服,提起上诉。

  谁知,在案件上诉过程中,证明案发时小雨年龄未满14周岁的证据竟发生了逆转:在2015年2月3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小雨的母亲陈某突然改变自己之前所作的证言,她提供了一份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日期为2000年5月15日计生罚款收据,称其女儿小雨当时已经出生,出生日期为2000年3月11日,而非户籍上登记的2000年8月11日,并通过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由其本人及小雨书写的自述书和谅解书,以及由其舅父、舅母出具的“2000年3月在其舅父家生产小雨”的证明材料。

  计生罚款收据的出现和陈某前后证言发生的重大改变,直接关系到小雨的真实年龄问题,进而关系到贾某的罪与非罪问题,如此证生效,案件可能面临无罪判决。

  这突然性的改变不由得让办案检察官疑惑顿生:陈某在侦查、起诉和一审环节的证言都相当稳定,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均能证实贾某对案发时小雨未满14周岁事实系明知,陈某作为小雨的母亲,不维护自己女儿的合法权益,为何要在二审审理阶段突然改变之前的证言,主动为贾某开脱罪责呢?其中一定有隐情。

  调查——抽丝剥茧破谎言

  案情迅速汇报给临城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志刚。“但凡不正常的表象背后必有猫腻,联系伪证过程中有诸多链条,肯定不乏漏洞,要把握关键链条,获取关键证据,突破关键人证,一查到底,弄清真相,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决不能让法律监督的牌子砸在我们手中,更不能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案件分析会上,陈志刚的话斩钉截铁。

  经过对案情的细心梳理,办案检察官对案卷中的每一个细节和每一个证言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侦查方向。首先是核实“计生罚款收据”的真实情况。由于年代久远,该乡镇计生部门人员已经多次变动,有的调到了其他乡镇,有的变动了工作岗位,计生档案也历经多次交接,有许多资料缺失,使得查证过程极为困难。

  办案检察官几经周折,找到了当年的乡镇计生干部和开具“计生罚款收据”的经手人了解情况。经查证,原来当时陈某在乡镇粮站工作,系未婚先孕,该乡镇计生部门接举报后,于2000年5月对陈某进行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经当时参与的几名乡镇计生干部回忆,当时陈某“还挺着大肚子”,尚未生产,该计生罚单系事后补开。至此,陈某所称2000年5月小雨已经出生的谎言被揭破。

  深挖——寻根溯源取铁证

  办案检察官认为,仅凭几名乡镇计生干部的证言,虽能证明小雨当时确未出生,但还不能确定小雨的准确出生时间。要想把证据砸实,把谎言揭穿,把案件办成“铁案”,就必须找到“更过硬”的证据。

  根据陈某庭审时的证言,小雨是在邻县其舅父家由其舅母接生,按照当时医疗条件推断,生孩子一般都到城市或县城医院,在乡镇卫生院都很少,更不要说在农村采用原始方法接生了。陈某在小雨出生地点的证言上也极有可能说了谎话。但小雨到底是在哪儿出生的,一时还没有头绪。

  没有方向就找方向。办案检察官又重新梳理了案情,认为陈某当时尚未结婚,考虑名声因素,在本县医院生产的可能性不大,排查应以邻近几个县的医院为重点,而且其舅父所在的邻县医院可能性最大。

  随即,办案检察官立即赶到几个邻县的医院进行调查,但就是找不到陈某的住院生产病历。难道是侦查思路不对?案件一时陷入困境。

  这时,办案人员想到一个细节,在陈某当年的工作单位走访时,听其当年的同事提起,陈某当时与一名杨姓男子关系密切,杨某会不会知道陈某生产的情况,案情能否从这里有所突破?

  于是,办案人员又马不停蹄地找到杨某核实情况。果不其然,经杨某证实,陈某当年确是在其舅父所在的邻县医院生过孩子,住院时可能没用真实姓名登记,因为是做的剖腹产手术,医院规定,没有家属签字就不能进行手术,所以陈某当时曾让他帮忙在家属意见栏签过名。

  办案检察官再次来到邻县医院,在一捆捆、一堆堆布满灰尘的病历档案中,逐一核对每份病历,终于从上千份档案中找到了这份病历。该病历患者姓名与陈某仅一字之差,入院登记的年龄及生产日期均与陈某情况相符,且该病历剖腹产手术家属意见的签字正是杨某。在这份“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病历上,显示陈某的生产日期为2000年8月11日(阴历),正是小雨的真实出生时间,与其户籍登记日期一致。

  至此,强奸案发时小雨未满14周岁的事实确定无疑,陈某涉嫌伪证犯罪的事实有了扎实的证据支撑。

  真相——幕后交易终获罪

  铁证面前,陈某悔恨莫及,很快向检察官坦白了真相,承认了自己在二审庭审中所作是虚假证言。

  原来,案件一审后,贾某父母多次找到陈某,要求其帮忙提供小雨年满14周岁的证据,并承诺给予数额可观的经济补偿。陈某为贾父给出的条件所动,找出了一份当年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

  贾父见到收据,大喜过望:小雨若是出生后被计生部门处理,按照收据上的罚款日期再往前提几个月,恰可证明小雨的年龄在案发时候已满14周岁。如法院能认定这一证据,贾某一案就有可能改判无罪。

  为替犯罪的儿子开脱罪责,贾父抓住这根“救命稻草”不放,三番五次地找到陈某做工作,恳求陈某一口咬定在计生部门处理时,小雨已经出生,还答应如贾某无罪释放,就给付陈某11万元的经济补偿,还让贾某和小雨定亲。

  最后,陈某答应了贾父的请求,在中间人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一纸协议,陈某收受了贾父2万元的“预付款”,并书写了关于小雨于2000年3月11日出生的自述材料,还让小雨及其舅父、舅母等人也出具相应证明,妄图蒙混过关。

  法律岂能儿戏,谎言最终难以自圆其说。办案检察官将获取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对陈某涉嫌伪证犯罪立案侦查,同时贾某父母也因妨害作证罪被立案侦查。目前,陈某已被临城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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