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浣 张丽锋)近日,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标准,遂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撤回起诉,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案发生。
审查结果表明,今年4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在石家庄市某网吧盗窃被害人手机一部。陈某明知该手机为杨某盗窃所得,仍以500元价格从杨某处购买,并将该手机折抵现金,从其朋友处购得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2278元。
7月3日,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盗窃罪,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新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办案检察官根据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为三千元以上,陈某涉嫌犯罪数额未达到该标准,其行为亦不符合其它四项处罚标准。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陈某的行为应适用该司法解释,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该规定已正式实施,故新华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公安机关撤回起诉。目前,公安机关已撤回对陈某的起诉,改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