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浩天
近年来,承德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采取了许多新的措施,取得了可喜成绩。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就是新举措之一。可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如有些人员过分强调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属性,忽视社区组织的作用;对社区组织在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社区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等等。这些问题不从理论和法律上解释清楚,将极大地影响社区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阻碍其作用的发挥。笔者现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社区、社区组织与社区矫正。“社区”一词是社会学的范畴,是指以一定地域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是基于同类型社会生活而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地区性社会,作为一种地域性社会实体的社区,与一般的行政区是不同的概念。社区成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社会互动,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社区组织体现了人们之间各种持续稳定的社会互动和社会关系状况。本文所指的社区组织仅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是由社区村(居)民选举产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关于社区组织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问题。笔者认为,社区组织是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并列的工作主体。社区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它的理论依据、工作方式、解决的问题等方面,有其鲜明的特征和特定功能,是其他机构不能代替的。
首先,社区组织开展社区矫正的理论依据是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原理,社区担负着与当地社会生活相关联的各种社会功能。一个完整的社区具备经济生活、社会化、社会控制、社会参与和社会保障等基本职能。更重要的是,社区还能够形成以社区互助为核心的社会支持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适应性帮扶,这种帮扶有时比来自社区外的社会保障更为有效。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定职责的规定来看,开展社区矫正是应有之义。社区矫正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实施,必须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没有社区组织的深度参与,社区矫正机构独木难支。社区组织的优势可以达到社区矫正机构难以企及的深度和效果。因此社区矫正工作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社区组织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之一。
其次,工作方式方法与其他机构不同。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采用的是灌输、强制的方法,社区矫正人员必须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教育、公益劳动,按规定遵守报告、请假等监管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在执法工作中处于主动地位,有整套的工作程序和相应的奖励惩罚措施。社区组织采用的工作方法则与之不同,它把社区服刑人员作为社区居民来进行管理教育,通过社区共有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传递,接纳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区生活中,通过社区舆论和组织的压力来促使其遵纪守法;通过社区成员相互影响和亲情感化矫正罪犯心理,摒弃犯罪恶习。
再其次,解决的问题也与其他机构不同。1.消除社区服刑人员的负面情绪。犯罪后的自卑消沉、精神失落很容易让社区服刑人员产生负面情绪,如果不注意调整和疏导,容易引发心理危机。社区组织及时的接纳,平等、和谐、相互信任的社区环境能够极大地缓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情绪。2.改善认知,修正思维方式。有研究发现,罪犯的思维具有偏执性、闭锁性、直感性和怪异性等特点。在思考、处理问题时经常犯以偏概全、极端化的错误,认识不到自己的罪行,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强制教育改造消极抵触。社区组织有着丰富的亲情资源,表现为社区服刑人员与亲人、邻里、朋友之间有强大的情感纽带,彼此之间真诚地规劝能够打破隔阂和对抗,起到润物细无声的作用。3.及时直接地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困难。在我国现有社会保障体制下,相对于社区矫正机构而言,社区组织有着全方位接纳、安置社区服刑人员的独特优势。
综上所述,社区组织是开展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之一,其作用是其他机构所不能替代的。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人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