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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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公告

  峰峰矿区和村香醋厂你单位于2007年8月31日在我社借款10万元,由峰峰矿区和村镇经委盛大洗煤厂、谷增良(身份证号码:130406195805231810)、李本杰(身份证号码:130406710630183)、何常元(身份证号码:130406550302191)、武密昌(身份证号码:130406571130183)、李加有(身份证号码:130406600117185)、栗兴杰(身份证号码:130406196008281852)、何保祥(身份证号码:130406590827181)、祁洪义(身份证号码:130406580824181)、杨焕生(身份证号码:130406196105251858)、籍安军(身份证号码:130406670206185)、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合同号:农信保借字[和]第3535号),已于2008年8月31日到期,截至2015年7月31日结欠本金3.4万元,利息11万元。上述借款本息已逾期,请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人)抓紧时间筹措资金归还我社,否则我社将按合同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追收贷款。

  特此公告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村信用社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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