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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下)

  执笔人:侯寓晗

  (河北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指导人:王宝治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三、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地方上的事情由地方自己管,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各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中央统一政令原则指导下因地制宜地管理好本地的事务。这是指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让地方能够根据当地具体的情况和特点,自主地从事经济、社会、文化事务;因地制宜地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在宪法中是有体现的:“八二”宪法在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并赋予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加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扩大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利;扩大了基层自治,实行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等等。

  在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方面,更体现了我国宪法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即在确保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积极性,尊重他们的地方自治权。这种关系具体体现为:

  1.中国在处理中央政府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关系时,也比较好地体现了中央授权的原则。如现行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权限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实际上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限是基于授权立法形式获得的。

  2.中国在处理香港和澳门问题时,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原则,根据中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予香港和澳门特区以较多(高度自治)的地方立法权限。但是,根据香港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无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有多大,都不是其固有的,而是来自于中央政府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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