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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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新行政诉讼法
     做好行政审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甄树清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做出的首次修改,意义重大。

  此次修改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合理调整了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完善了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特别是对立案登记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登记立案。对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明确了行政诉讼立案的程序和条件,为方便群众诉讼打开了立案大门,畅通了立案渠道,同时也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防止个别当事人“滥诉”行为的发生。本次修改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新法”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调解。上述规定,能够有效避免程序空转,促进案结事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得以实现。此次修改有利于进一步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法”扩大了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增加了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的规则、明确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强化了对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力度、完善了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的惩罚措施。上述规定,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多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推进法治河北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法”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省行政审判人员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积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诉讼法在人权保障上的积极作用,为全面推进法治河北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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