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序言是指独立于宪法正文之外的一部分叙述性文字。宪法序言的产生,是由制宪者的需要和宪法的规范性特点决定的。纵观人类宪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知道,无论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当他们取得革命胜利制定宪法的时候,都需要宣布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还需要宣布自己的建国纲领和建国方案以及适应本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民主政治原则。由于宪法是一种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宪法规范是一种现实的行为规则,对过去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和未来的行动纲领,不便以现实的行为规则加以规定,就产生了宪法序言。
一般来说,宪法序言主要有明示序言和非明示序言两种表述方式。采取明示序言的国家,往往在宪法文本中直接标题为“序言”字样作为宪法典的组成,如韩国。我国宪法也是采取明示序言表述方式的。采取非明示序言的国家,在宪法文本中并没有“序言”的明确标题,但在宪法文本中却存在着宪法序言的内容,如美国、日本、俄罗斯等。
根据宪法序言繁简程度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宪法序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目的性序言,即用以陈述制定宪法的目的,而且字数不多,如美国1787年宪法的序言,只有65个字,其表述为“我们美国人民为着建立一个更完善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孙永享自由和幸福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二是原则性序言,即用以表述宪法的基本原则,字数一般在100—200字左右,如法国1958年宪法序言规定,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等等。三是纲领性序言,即用以表述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任务、基本政策、国际关系和宪法的最高效力等等。目前,多数国家采取原则性序言的方式。我国现行宪法结合人类宪法发展的一般规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纲领性序言的方式。
当然,宪法序言的产生和保留受该国文化传统和立宪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宪法序言存在和表达的方式因国而异。从其存在的数量看,现代世界各国宪法中,有序言的约占2/3以上。
由于宪法序言的特殊内容和构成,学界对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问题争论不休。有学者认为,宪法是一个整体,序言作为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有学者认为,序言所宣布的原则过于抽象,不能作为具体的行为准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这种争论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均是把宪法序言作为一个孤立的部分对待,并没有将其置放在宪法的整体组成来看待。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从宪法序言所规定的内容看,还是从宪法序言的地位和作用看,大部分宪法序言与总则或总纲的内容有重合或交叉之处,因此应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也是包括美国宪法在内的多数国家宪法序言效力和作用的具体表现。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在叙述了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光荣传统、民主革命历程、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国家的根本任务、祖国统一、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对外政策等问题之后,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中“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就包含了历史事实的记载部分,也就是说宪法本身就赋予了“历史事实部分”有根本法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说它没有法律效力,就很难令人信服。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置于宪法条文的开首部分,如有目录的排列,则在目录之后,具有统帅全文、指导全文的重要作用。具体说来,其功能有如下几个方面:1、它是国家的宣言书,宣告该国民主政治的建立,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2、它是国家的总纲领,明确规定该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我国宪法序言及第12条修正案就包括了我们国家的总纲领。3、它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执笔人:冀晓鹏
(河北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
指导人:王宝治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