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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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满释放者再作行政处罚能否从重

  案情

  申请人:王某

  第三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公安派出所

  因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某公安派出所对第三人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刚刚刑满释放,就殴打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处罚明显过轻。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责令重新对第三人作出处罚。

  被申请人认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依法调查查明:第三人与申请人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第三人将申请人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现场三位当事人证实双方因宅基纠纷发生冲突,第三人殴打他人的事实证据确凿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双方为了宅基地发生纠纷,互相辱骂对方,双方均有过错,激化了矛盾,第三人仅打了申请人一拳就被亲属劝离现场,第三人殴打他人的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第三人处以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于法有据。

  评析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告知等相关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在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拒绝签字,民警依法对告知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申请人提出第三人刚刚刑满释放就殴打他人的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已经刑满释放,其犯罪前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的情节。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即指刚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在六个月内又违反治安管理的,属于屡教不改,应当从重处罚。8个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既非6个月内犯罪,也非6个月内违法,刑满释放显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的情节。

  复议机关认为,刑满释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的情节,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予以维持。

  (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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