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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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违法填湖者处罚最高达50万

  □ 夏琼

  近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说明会,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解读。并明确《条例》将于6月1日起实施。

  环湖违规建筑将被依法征收或拆除

  《条例》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划要求,严格控制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密度和间距等要素,留出湖泊的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在湖泊周边从事建设活动不得影响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由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征收或拆除。同时,为限制污水入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湖泊范围内新改扩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必须限期关闭。

  填湖者最高罚款50万

  《条例》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填湖。除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确需建设的防汛抗旱、改善水环境等水工程设施,具有系统性影响、经论证无其他替代性工程方案,确需占用湖泊水域的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这三种特殊情况外,禁止其他任何建设项目占用湖泊水域。

  《条例》还将原来对违法填湖和环湖违建者1万元至5万元的处罚标准翻了10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想动湖泊保护规划须开听证会

  《条例》要求,编制和修改湖泊保护规划必须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同时,在实施占用湖泊行政许可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市政府应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且行政许可决定应向社会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湖泊保护状况白皮书制度,公布湖泊保护、执法、治理等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条例》还鼓励社会公众以志愿者或其他形式参与湖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湖泊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举报单位和个人,将获得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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