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哲)3月17日上午,高某因在审判区辱骂、殴打法官,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高某,男,石家庄市第二毛纺厂退休职工,其有多起案件在桥西法院诉讼。3月17日10时50分许,高某因不满其中一起案件的终审结果,以复印卷宗为由,寻找借口辱骂并欲殴打接待他的主审法官。当该法庭庭长赶来接待时,高某二话不说朝他右脸打了一拳,将其眼镜打落在地,抓伤左脸下颌处,并扯掉三个衬衣纽扣,随后法警将高某控制。经查证,在和高某的接触过程中,两名法官始终文明接待,没有过激的言论和行为。
经询问,高某承认了殴打法官的事实。鉴于高某的恶劣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高某作出上述处罚。
法律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