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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 旭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规定,自3月15日起,电商不得以消费者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违者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何定义“完好”,拆封到什么程度还能退货,尽管新规即将实施,但相关细则并未出台。
近年来,网购业迅猛发展,商务部公布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购规模为1.85万亿元,增长超过40%。在此背景下,2014年3月15日起执行的新《消法》规定,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但“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前提条件,成了许多消费者退货的障碍。即将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最受外界关注的是有关无理由退货的处罚办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空白,可谓打上了补丁。
如今,虽然“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政策实施已经落地,而在此前,不少大型电商平台也率先实行,但从实践来看,具体的方式和效果却并非如想象中“如意”。比如,还有不少网站均强调退货商品需要包装完整,一些电商对于退货的规定,也是“私人订制”,甚至自行开出了不退货清单。这与《办法》中所说的不能“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不符。再比如“七日无理由退货”,如何界定七天的有效期,以及物流延迟、退货过程发生商品损坏如何认定等,均有待进一步明确。这一系列的问题还须在今后法律的实施中不断完善。
更为重要的是,在日常商品交易中,消费者与商家的信息是严重不对称的,消费者相比较而言处于弱势地位。有了后悔权,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能够与商家“和平共处”。特别是当发生消费纠纷时,个体维权势单力薄,面对强势的生产企业或商家,往往会陷于“有理扯不清”的尴尬困境,屡屡维权无果,甚至“赔了夫人又折兵”。
因此,“消费者后悔权”虽是商家的紧箍咒,但在消费者弱势的普遍语境下,更需要相关部门和消协等社会组织的“撑腰”。比如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组建独立的“消费者后悔权仲裁庭”。针对消费者后悔权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明确后悔权纠纷仲裁制度的具体办法,用制度加维权,真正使“消费者后悔权”从纸面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