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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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来的刑罚
涉嫌犯罪
赃物

  □   杨学友

 

  现实生活中,总有人幻想着、期盼着遇到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可当天上真的掉下个馅饼来,你若忘记了“非分之念莫生、不义之财莫取”的告诫,在馅饼诱惑面前把握不住自己,难免会摊上事儿。因为“馅饼”往往与“陷阱”为伴。

  

   ■捡病猪,捡来个“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案例:刘某早年是村里的杀猪匠,闲着没事总爱村前村后地转转。某日傍晚,他见村西关的沟里有一头死猪,便心动起来:这要是杀了卖肉少说也能挣个一两千元。当晚夜里,刘某将死猪拖回家中杀掉并煮熟,翌日到郊区早市上出售时,被公安部门查获。经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该猪为病死猪。

  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无论刘某是否知道其所捡来的猪系病死猪,都不影响他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因为刘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谁家都不会将一头好猪扔掉,这依据生活常理是完全能够判断出的。因此,刘某应当对自己的见财忘义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收旧车,收来个“盗窃罪”

  

  

  案例:71岁的农村老汉郑某身体还硬朗,就干起了收破烂行当,以便挣点钱接济家中生活。三个月前,一个姓赵的陌生汉子推来一辆旧电动车,问旧车收不收。尽管该车无任何来源证件,但考虑便宜,最终双方以230元价钱达成交易。几日后,郑某以580元售出。得到甜头后,郑某与赵某成了朋友,若赵某多日不“送”车来,郑某就主动给赵某打电话“要”车。近日,赵某在盗窃电动车时被抓获,郑某因涉嫌参与共同盗窃犯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分析:郑某系收废品人员,在应当知道(实际上为一种推测,如明显低于市场价又无合理、合法证明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就可以认定为明知。刑法中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本案有所不同的是,郑某在明知赵某系盗窃犯罪,且还主动与之联系“要”车,其实质是一种心领神会性质的变相“同谋”,即赵某盗窃车后,交由郑某,由郑某收购并出售,二人之间已经形成盗销一条龙。因此,认定郑某系共同盗窃犯罪并无不当。

  

  ■拾赃物,拾来个“侵占罪”

  

  

  案例:今年初的一个早晨,农民工周某在夜班步行回工棚的途中,见一群人围着路边一辆九成新的摩托车观看,一打听原来是盗贼偷车后因怕出事而将摩托车丢弃在路边。当晚,周再次途经此处,见该车仍在原处,周某就将摩托车藏匿起来。几天过后,当地派出所民警到案发地调查时,周某否认自己占取、藏匿摩托车,后被民警搜查出来。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000余元。周某因涉嫌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

  分析: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下列两种情形将构成侵占罪:一是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以语言表示还是以行为表示,只要拒绝交出或拒不退还,均可构成拒不交出。周某在办案人员调查时否认自己占取、藏匿摩托车,又拒绝交出,后被民警搜查出来,符合法律规定的拒不交出行为,应构成侵占罪。法律对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要求是:立案标准为5000元至2万元。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生活中的一些捡拾“馅饼”、贪取不义之财、不道德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并没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要拒绝并远离犯罪,应切记“非分之念莫想,不义之财莫贪”,即使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也不能随意贪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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