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增舰
在广宗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李某不但没有偿还欠款,而且还让法官碰到了执行难问题,判决三个月后依然没有偿还。郭某不得已只好再次来到广宗法院。法院把案件交给法官常运超。常运超在给李某做工作过程中,发现李某用的是iphone手机,用充满智慧的眼睛发现了李某“哭穷”的阴谋,最终让李某乖乖偿还了欠款。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遇到或者听到一些法官“执行难”的事,当然“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而本案中的“执行难”,在笔者看来是我们大多数法官缺少常运超那双充满智慧的眼睛。
这不禁让人想起了“所罗门国王判子案”:两妇女一起待产,各产下一子,后来甲妇女不慎压死了自己的孩子,便乘乙妇女熟睡之际,将乙妇女的孩子调包换掉,而乙妇女在喂奶时发现自己怀中的婴儿已死,凭借母性的敏锐,确定死去婴儿并非自己的孩子,而甲妇女怀中所抱的婴儿才是自己亲生之子。两人争执不下,于是来到所罗门国王的审判席前。双方各执一词,所罗门国王听完双方所说,实在很难辨别究竟谁是生母,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境地。这时,所罗门国王心生一计,下令属下拿剑来,并对甲乙妇女宣布,“要将孩子平均切成两半,双方一人一半”。见国王主意已定,乙妇女惊慌失措,为婴儿请命,请求国王将孩子判给甲,而甲妇女则神情漠然,同意分割孩子。国王见此情形,便知谁是亲生母亲。
常运超与所罗门国王的智慧启迪我们,在遇到一些疑难案件时,不妨返璞归真,回归社会生活,用社会生活经验辨明是非。法律具有社会性,法律必须以社会为基础。对这种社会生活经验的洞察和谙习是衡量一位法官智慧的重要标尺。事实上,“社会生活经验”也是为法律所认可的,用法律术语来讲即是“经验法则”。所谓“经验法则”是通常情况下人们对事实状态的一种认识,而且多数情形下是一种常识性认识,符合常识、常理、常情。正如有学者指出:人们对任何未知事物的判断都必须依赖一定的经验法则,离开经验法则,人们便无法进行推理和判断。而经验法则就是我们大多数法官所欠缺的智慧的双眼。
一位真正智慧的法官,不应当是与世隔绝的孤独隐者,不应该是不食人间烟火的书呆子,不应当是照搬理论的教条主义者,而应首先是且必须是热爱生活、观察生活、关心社会、诚实善良的普通人。在司法裁判中,法官应当从“法律人”的自负中解脱出来,努力将自己还原为一个普通人,用自己在日常生活的浸润中所积累的常识、常理、常情,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去追求无限“接近正义”、发现真实,唯有将法律规范与社会经验法则水乳交融,法律知识才会充满新活力和生命力。这也许是我们破解类似此案“执行难”问题需要寻找的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