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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图 本报记者 李胜男
到车管所进行车辆年检,如果有违章,必须先处理违章,然后再进行车辆检测,这是大多数车主习以为常的“规则”。那么,车辆年检与处理违章“捆绑”是否有违法之处?
■案例
车主状告车管所,“捆绑”不合理
近日,微信朋友圈里流传着一个关于“违章不处理无法年检?车管所败诉”的消息。消息称,山东东营的周先生发现“违章不处理不能年检”的规定不合理,于是将当地车管所告上法庭。而后,周先生收到了法院的判决。判决结果显示,车管所以违章未处理为由不发放检验合格标志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后,车管所未上诉,判决生效。
看罢微信,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该案并非孤例。2011年,武汉车主黄先生因未处理违章而被车管所拒绝年检后,将车管所告上了法庭,并且胜诉了;2011年,河南的张律师同样将当地车管所告上法庭,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对原告车辆予以发放审验合格证,原告认为诉讼目的已达到,于是撤诉。
■现象
我省车辆年检,必须先处理违章
“不处理违章就不能年检”的现象在我省是否存在?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去车管所年检,工作人员首先会在网上查看车辆有没有未处理的违章,没违章才能通过年检。”省会市民张先生对记者说,“有违章没处理,警察根本不会给你年检,想都别想。”随后,记者又随机采访了几位车主,得到的答案一致是“年检必须先处理违章”。
1月7日,记者致电咨询了石家庄车管所。工作人员介绍,车辆年检前必须先处理违章,他们一直是这么执行的。
■律师
二者是不同法律体系
从法律角度考虑,“年检必须先处理违章”到底是否违法?本报记者咨询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少龙。
王少龙律师分析称,车管所要求车辆年检以先处理违章为前提,其遵照执行的是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中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车辆检验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此规定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章“捆绑”在一起,固然可以提高交管部门的执法效率,减少执法成本,但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中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我国立法法中规定的法律位阶分析,《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后者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前者,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这也是车管所之所以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
王律师认为,车辆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做出修改之前,交管部门应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对于促使违章车主履行处罚义务,车管所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方式进行,而不能以违法的行政行为去达到合法、合理的目的。尽管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判定车管所败诉,但是违章车主并不应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即使违章了也不影响车辆年检,不再受此束缚,而致法规于不顾,因为遵守法规是每一个公民法定的义务,是保障道路交通运输中自身安全及他人安全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