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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法院
宣判四起污染环境案

  

  本报讯  (记者 张晓 通讯员 刘智华)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2014年12月24日,景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四起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吴某自2009年8月至案发,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未建废水处理设施就雇佣工人在其家中非法从事镀锌加工,并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院西水沟内。后经相关部门检测,废水中总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定值的39.6倍。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约于2011年六七月至案发,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未建废水处理设施就雇佣工人在一居民区内非法从事镀锌加工,并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后经检测,废水中总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定值的10.1倍。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付某自2013年2月至11月间,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未建废水处理设施就雇佣工人在自家院内非法从事镀锌加工,并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院南渗坑内。后经检测,废水总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定值的33.6倍。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适当罚金。

  被告人鲁某自2011年5月至案发时,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未建废水处理设施就雇佣工人在景州镇非法从事镀锌加工,并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到作坊外渗坑内,经检测,其排放废水总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定值的12.4倍。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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