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郑州12月25日电 (记者 李丽静)记者25日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南省粮食局原局长曹濮生受贿贪污案经该院终审,驳回曹濮生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认定曹濮生受贿689万余元,贪污44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南阳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12月,河南省粮食局一下属企业与美籍华人邓某合资成立公司。2010年,公司亏损停业,邓某找到曹濮生要求赔偿投资损失被拒绝。2011年3月初,邓某以散发曹濮生的腐败问题材料为要挟,要求曹赔偿其损失。在曹濮生安排下,河南省粮食局一下属单位和一项目合作方各出资400万元给邓某。法院认定,曹濮生此举,属贪污公款400万元、索贿400万元。
法院还查明,2004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曹濮生利用其担任中共新乡市委政法委书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河南省粮食局局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9万余元。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濮生在其下属公司委托加工包装盒过程中渔利40万元,并占为己有。
依据以上事实,今年8月8日,曹濮生案一审公开宣判:曹濮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后,曹濮生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