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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诉争三级四审 巧妙执行三方满意

  本报讯 (记者 刘文利 通讯员 赵金勇 张雷)迁安市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公司)与四川省第四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四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市中院、省高院、最高院三级法院,四次审判,历经五年,胜负终于尘埃落定。迁安市法院执行干警千方百计化解执行难题,促使执行和解,化解了矛盾。

  2006年11月18日,奥特公司与四川四建签订了奥特富力城房地产建筑施工合同。该工程建筑施工期间,四川四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工,双方又于2008年3月8日签订了《奥特富力城工程继续实施补充协议》,后双方在履行补充协议过程中发生矛盾,四川四建在基础、主体完工后,后续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撤走了施工人员及设备。2009年,四川四建将奥特公司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奥特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并要求其给付。奥特公司以四川四建延误工期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提起反诉。唐山中院作出判决后,四川四建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四川四建仍不服,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12年10月22日,省高院作出判决,判决迁安奥特公司和四川四建公司共同做好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迁安奥特公司给付四川四建公司工程款8372245元。唐山市中院指定,迁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迁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干警们认真分析难点,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非双方当事人不作为、不配合,是因为质检站没能对该工程进行检测,质检站不予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房产部门就不能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造成了业主群体上访事件。执行局的干警们主动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谈话,召集双方企业高管并协调住建部门及相关建筑专业人员会商。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当事人协调合作,案外启动一个对该工程的司法鉴定程序,代替质检部门的质量检测,难题迎刃而解。双方最后达成和解协议:由迁安奥特公司分两批次给付四川四建工程款670万元(含诉讼费),第一次付款370万元(已履行),第二次,在今年12月15日前给付300万元。此案的成功执行,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业主的合法利益,达到了当事人、业主三方满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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