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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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心系“老信访”

 

  (上接本刊第1版)当年5月,姚某持姚乙的手章到信用社,以自己的一张一万元定期存单作质押担保,以姚乙名义贷款1万元。6月2日,姚某借用亲戚袁某的两张存单作质押担保,再次以姚乙名义贷款7000元。1999年5月,因生意失败,存单被信用社划拨。因此,姚某和姚乙产生民事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姚乙以姚某涉嫌诈骗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00年5月,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姚某上诉后,上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经过研究,枣强县检察院于2000年11月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于12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是姚某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一直上访要求对自己作出无罪判决。

  经过研究讨论,李永志认为,综合证据材料来看,姚某涉嫌诈骗罪不成立,造成错案的原因公检法各机关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与相关方面领导统一思想的基础上,李永志推动召开了案件协调会,衡水市委政法委相关领导及枣强县委政法委书记、枣强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长”参加了协调会,最后就具体处理意见达成了一致。

  为了确保这个决定不拖延、不搁浅,李永志要求办案人员随时向他报告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两次赴枣强协调督办。今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10月16日,姚某也顺利领到了国家赔偿款和困难救助款,至此,这起15年的信访积案圆满解决。

  “老姚呀,现在事终于了了,你要尽快忘记过去的不愉快,好好过日子吧!”10月底,李永志在枣强县检察院检察长郑瑞华陪同下再次来到姚某家中回访。

  “谢谢检察长,谢谢检察长!要不是你们为我作主,我还不知道现在怎么着呢!”再次见到李永志,姚某感激的话说了一遍又一遍。临别前,还邀请李永志下次一定在他家“喝两盅”。  

  近日,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庆平也对该案成功化解作出批示,指出此案应认真总结,做法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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