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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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法院严打涉执犯罪

  本报讯 (通讯员 赵金勇 张雷)今年以来,玉田县人民法院把执行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与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涉嫌构成拒执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审判机关依法判决。该院通过依法适用拒执罪的强制措施,执结了一批执行难案,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目的就是通过严厉的刑法治裁手段,保障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然而法院的执行部门没有刑事立案侦查权,法院能否顺利将有关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法院适用拒执罪的关键。玉田法院的做法是:执行部门主动向法院院长汇报有关情况,法院院长和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通报有关情况,三长达成共识;主管执行的副院长主动和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检察院主管批捕的副检察长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保证移送通道的顺利畅通;主办案件的执行干警与公安干警勤于沟通业务,密切进行联系,协同作战。

  杜某与蒋某合伙经营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蒋某应给付杜某78万余元。杜某于4月1日向玉田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干警查明,蒋某为逃避执行,在诉讼中将其所有的楼房出售,与妻子离婚,二者家中均无贵重物品可供执行,蒋某下落不明。执行干警经过多方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执行干警多次到各金融部门查询, 8月4日执行干警在工商银行查询时,查到被执行人蒋某持有的银行卡上有存款76.50元,细心的执行人员进行查询明细,发现其近期存款记录有五笔,合计金额31100元。

  根据有关规定,被执行人蒋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玉田县公安局经审查认定,蒋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上网通缉。8月17日,公安机关将蒋某抓获。办案人员对其讲解法律,指出其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蒋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向法院承认错误并积极筹款,履行了法律义务。鉴于蒋某的认罪表现和履行义务情况,法院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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