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石坤)近日,景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耿某某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该院监所科随后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收监建议。
罪犯耿某某,因抢劫罪被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起止时间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29日)。2014年1月21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耿某某假释,并由景县温城乡司法所接收管理,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9日止。耿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于2014年5月27日在阜城县境内发生交通肇事,并弃车逃逸,经工作人员到其居住地实地调查,发现耿某某出事后一直未和家人及帮教小组联系,其定位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并与社区矫正机构失去联系,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
景县检察院发现该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司法局启动收监执行程序,并督促其尽快办理。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于近日作出将耿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裁定,维护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与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