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宇)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同时,2006年出台的《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办法》明确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或者未持有经备案认可的其他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实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上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治机构备案。
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法治机构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政府法治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