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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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通告
出租房屋不备案
视为非法出租

  

  本报讯 (记者 段美)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通告,房主出租房屋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如不按照规定办理,即被视为非法出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通告指出,房屋所有权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等名义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酒店、旅行社、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及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均视为房屋租赁行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驻石部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含出租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用房和居住用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签订或变更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视为非法出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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