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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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滥伐林木受罚
村主任担责获刑

  李学育

  近日,冀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单位某村村委会罚金4000元;身为该村村主任的被告人郭某被同样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上旬,冀州市某村要打机井,为集资,该村村委会研究决定将该村集体所有的杨树卖掉,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郭某联系了邻村的张某。4月10日,该村村委会与砍伐人张某签订了协议书,由该村委会负责办理采伐证。后张某在郭某的安排下砍伐了该村集体所有的343株杨树,销售总额达52110元,其中的22110元未办采伐证。经冀州市林业局核算,被滥伐林木材积共计48.9366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村村委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材积共计48.9366立方米,数量较大,被告人郭某时任该村村主任,系主要负责人,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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