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玉军
近十年来,迁安的民营企业经历了从蹒跚学步到迅速崛起的蜕变,而与此同时各种侵害企业利益的犯罪也如影随形,成为企业挥之不去的困扰。经过对近五年来我院所办理的侵害企业犯罪案件的统计,从中发现两个新变化:一是犯罪主体由以往的企业附近村民等外部人员为主转变为企业内部人员与社会人员相勾结实施监守自盗;另一个是盗窃手段的变化,由原来的小偷小摸到动用大型设备堂而皇之地实施盗窃。
服务经济大局始终是各级检察机关首要任务,而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当中占着举足轻重的位置,自然服务民营经济也应是履行检察职能的题中之意。服务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既可以是通过业务“聚焦式”服务,也可以是围绕业务“辐射式”服务。服务是否到位,不在于业务是否直接触及,而在于服务的意识是否存在。有了这样的共识,在服务民营企业方面我院有了清晰的思路。如何把服务民营企业落到实处,关键就是要找准病灶、把准脉,选对突破口。正确把握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更新观念,树立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的执法思想。有了准确的定位,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上也不再拘泥于简单的上法治课、送宣传材料等外围举措,而是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对此,我院从三个方面做了一些有意义的尝试。
提升企业自身防范犯罪风险的能力。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有些企业是刑事犯罪的高发区,几乎每年都有被侵害的案件发生,甚至犯罪人的作案手法都相差无几。为了引起企业经营者对刑事犯罪给企业带来风险的重视,我们将连续五年的侵害企业犯罪案件整理汇编,以翔实的案件事实和数据展现犯罪行为对企业的侵蚀,将企业存在的风险点尽数罗列,巨大的利益损失使企业管理者触目惊心,纷纷查找根源,堵塞管理漏洞,整章建制,有效提升了企业自身防御犯罪风险的能力。
预防犯罪同样产生生产力。通过对大量侵害企业犯罪案件分析不难看出,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有调度、保安以及货车或主动或被动参与其中,很多大型钢铁矿山企业为便于管理多采用将安保、运输等可拆分的业务进行外包的形式,其中隐患也随之而来。针对这些特点,我们及时向工商、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格劳务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以及资质审查,并将一些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纳入预防犯罪视野,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增强这些单位的自我管理和自律意识,提高“免疫力”,提升用工质量的同时无形中维护了企业的切身利益,预防犯罪工作间接为企业产生效益。
斩断侵害企业犯罪的利益链。在众多侵害企业犯罪中,偷盗犯罪可谓是企业的重灾区。究其根源是存在畅通的销赃利益链,办案人员发现大多数盗窃企业案件,被盗物资很快就能转手,一些案件甚至是已经找好买家后实施的行为,出了被盗企业的大门直接拉入收购者的料场。办案人敏锐地意识到如果不加大对下游犯罪的打击力度,相类似的盗窃行为必将反复上演。为此,我院在审查起诉此类案件时,坚持打击是最好保护的原则,着重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下游犯罪进行审查,对有遗漏的犯罪严肃追查、追诉,严格依法处理,加大收购者的犯罪成本,压缩偷盗者的生存空间,有力遏制了盗窃企业犯罪日渐猖獗的趋势。
(作者系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