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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见义勇为条例重新制定
奖励标准最高将提高到10万元

  

  本报7月22日讯 (记者 张树永 段美)今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重新制定的《河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见义勇为行为界定、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程序、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现行《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于2005年1月1日颁布施行。该条例实施以来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该条例在见义勇为行为界定、优抚救助资金、相对人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已不适应当前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重新制定条例非常必要。

  据此,《条例(草案)》列举了四种三类见义勇为行为: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他情形。

  《条例(草案)》规范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确认程序。启动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程序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申报人申请启动;一类是确认机构依职权启动。《条例(草案)》最大的亮点在于,规定了调查核实确认程序,公示程序,并且为程序的每一个环节规定了严格时限,特别是对情况复杂的、争议较大的事件,要组织评审;规定了受益人、见证人的作证义务,既考虑了利益的均衡,又体现了法律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目前,省级仅有“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在实际评定中,因事迹的典型程度和影响力不同,一个称号不能准确定位见义勇为行为,因此,《条例(草案)》在省级增加了“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考虑到表彰的及时性,此称号建议由省综治委批准授予。同时,提高了物质奖励标准,由原来的省级奖励5万元、市级奖励2万元、县级奖励5000元,提高到现在省级奖励10万元和6万元(新增的省级“见义勇为模范”奖金标准)、市级奖励5万元、县级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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