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7月16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改进完善领导干部选任工作

  

  当前,全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拼搏奋斗,我省发展任务很重,全省检察工作同样面临着新机遇新挑战。越是事业发展的紧要关头,越要有一大批德才兼备的领导骨干。选拔一批好干部,是我们事业成功的关键所在,也是干部部门和组工干部的重要职责。“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检察机关干部部门和组工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改进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大力选拔胜任工作的好干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骨干队伍,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坚持好干部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既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也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将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等,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挡在考察人选之外。

  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必须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从酝酿动议到民主推荐,从组织考察到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都要确实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和把关作用,保证党组在干部问题上的话语权、决定权。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在干部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是一致的,听取群众意见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考察识别干部,而决不是放弃党在选人用人上的领导和把关责任。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定人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党管干部原则。

  改进完善民主推荐程序。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安排,在选准用好干部、防止一言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存在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风票”等现象,导致民主推荐质量不高、推荐结果失真失实;一些地方、单位党组织被推荐票“绑架”,过分看重票数,简单以票取人;一些干部因怕丢票,不敢担当、当“老好人”,甚至出现拉票贿选等问题。我们要在总结新的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民主推荐程序进行进一步丰富完善。一是要对民主推荐进行合理定位,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同时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将民意较差干部挡在“门槛”之外。二是要进一步改进民主推荐方法,以利于正确集中民意,提高民主质量。既可以按以往做法进行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经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后,再进行会议推荐。三是要完善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要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保证民主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四是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

  改进完善考察环节。准确识别干部,是正确使用干部的前提。但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人的多样性以及识人者的局限性,把干部考准考实成为一个难题。我们要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察工作。一是完善考察内容。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等进行全面考察,防止单纯以某一方面评定干部。二是改进考察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除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外,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三是突出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就党风廉政建设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根据需要还可以听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四是体现看平时、重一贯的要求,在考察程序中增加综合分析的环节。要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改进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选拔方式。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限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凡提必竞”、简单以分取人、“干得好不如考得好”,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要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引导干部在实干、实绩上竞争,切实解决“高分低能”“考试专业户”等问题。我们既要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又要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进行规范。一是要合理确定范围。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范围和规模,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情形进行限定。只有本地区本部门确实没有合适人选、特别是缺乏紧缺专业人才时,才适宜公开选拔,并且尽量就近取才。竞争性选拔的方式也要改进,不能搞“一考定音”。二是要严格资格条件的设置。选拔方案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干部资格条件的规定,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三是要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突出岗位特点和实绩竞争,强调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注重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处供稿)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