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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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复议培训 全面提升化解纠纷能力
  国务院法治办行政复议司副司长 田昕
  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魏立超
  万全县法治办副主任 靳云
  省政府法治办行政复议处副处长 伊文勇
  行政复议处调研员 褚慎敬
  省法治办行政复议处处长 左志国

  

  编者按:

  近日,省法治办组织全省各市县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此次培训规模大,内容全面,在我省尚属首次。培训围绕解决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点及难点问题、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务、行政复议办案理论与实务、行政复议的听证与调解、行政复议答复与出庭应诉等内容进行了讲解。本刊对部分授课老师的讲义重点以及参加培训人员对此次培训心得体会进行采访并归纳,供大家学习参考。

  我在国务院法治办从事多年行政复议工作,此次主要围绕行政复议与工作的重点及难点问题进行讲解。社会矛盾复杂多样是客观现实,如何解决?作为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来讲,源头上要严格依法行政,从而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产生;同时,在矛盾产生后,也要努力构建多元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来加以综合应对。行政复议在多元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构建中如何科学定位?中央强调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注重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法定机制解决矛盾纠纷更加规范可预期,后遗症少,道理不言而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势:一是行政复议的比较优势明显;二是符合国际惯例;三是符合我国“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四是符合现阶段依法行政的阶段性特征。

  我讲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有一定的不同之处。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纠错机制,行政诉讼则是一种外部的司法纠错制度。行政复议在保障公正的基础上强调效率多一些,而行政诉讼则将司法公正放在首位,程序亦相对复杂一些。由于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纠错机制,行政复议的权限和权利保障范围也较行政诉讼大一些。

  但两者也有诸多的相同之处。最根本的,两者都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救济和保障机制。两者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合理性(当然审查的强度会有所不同)进行审查判断的方式,来达到保障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就决定了两者背后具有高度类似的法学理论支撑,因而其中的一些制度设计也必然具有相同之处。如在复议范围(受案范围)、申请人(原告)资格、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举证责任和认证规则等核心问题的判断标准上,两者基本是一致的(具体制度设计上有所差别)。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又具有复审的制度功能。

  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全省行政复议人员培训班,感觉受益匪浅。

  培训班邀请了专家为我们就复议工作的重点难点进行了讲解,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启发了思维,增长了见识,开阔了思路。专家的授课,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行政复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法律性、综合性和时效性很强,从而对我们基层复议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培训后还组织了闭卷考试,这在我从事十余年的法治工作中尚属首次,有创新才有压力,有压力才有学习的动力。我感觉此次培训形式很好,不仅让我们了解到最前沿的复议工作信息及办案内容,也通过考试检验了我们学习的效果。

  希望省法治办能够每年定期举办此类培训,多对有关案例进行一些分析,如农民土地补偿款、违章建筑拆除等案例,同时增加一些工作实务的培训与学习,从而规范基层办案人员的工作。

  我讲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复议的听证与调解》。我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出台后,听证已经成为行政复议疑难案件审查的主要方式,但由于行政复议听证是一项新事物,在实践过程中还有一些应当注意和规范的内容,比如:听证适用范围如何把握、听证如何组织实施、听证过程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何处理等。这次培训重点是解决这些问题,以理论为基础,重在实务。通过对行政复议实务的讲解,让全省行政复议人员提高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技能和驾驭听证审理的能力。

  目前法定的行政复议调解适用范围过窄,仅对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自由裁量权和行政赔偿、补偿两类案件才可适用调解,不能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在工作中探索总结了五类可以促成和解的案件。这五类案件是: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的案件。2、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3、对涉案的行政争议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或争议的案件。4、具体行政行为有瑕疵,但又不适合作撤销处理的案件。5、申请人数众多,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可能引起群体性冲突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案件。对这些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虽然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可以积极协调,在促成申请人与其他当事人和解后,由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案件审理。

  我授课的题目是《行政复议实务》。根据我省行政复议队伍不稳定、新人较多、业务不熟的实际情况,主要向大家介绍办理复议案件分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有哪些法律规定、应该具体怎么做等实务问题,对基层实际工作会起到一定的帮助。

  案件受理阶段。法律规定主要有受理范围的规定、受理条件及时限的规定、复议管辖的规定等。主要工作程序是接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四种处理。

  案件审理阶段。法律规定主要有关于审理方式的规定、审理期限的规定、审理人员数量的规定、收集证据的规定等。

  作出复议决定阶段。法律规定主要有关于决定程序和种类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规定、决定时限的规定等。作出复议决定一般要经过办案人员或复议科(处)先拿出初审建议、起草决定书、上报审批、盖章、送达等程序。

  复议监督阶段。一个是司法监督,如对复议决定不服15日之内向法院起诉,对于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作答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第二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如对复议受理的监督、对履行复议决定的监督、对复议日常工作的监督、对复议机关个人的监督等。

  近日,河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政府法治办公室联合制发了《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这次对全省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一个重要内容是学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为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服务的能力,同时也是一次工作部署,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该制度落到实处。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是强化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力举措;是优化行政诉讼环境,促进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树立司法权威和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方式;是行政机关遵守行政诉讼制度,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应尽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直接倾听人民群众呼声,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行政诉讼中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通过直接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努力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单位、本地区、本系统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做到加强培训、重点突出、注重实务。各级法治工作机构可邀请人民法院有关专家就应诉实务、出庭礼仪等方面进行培训。行政机关负责人及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尊重法律,摆正位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遵守法庭纪律,注意用语文明,并正确运用法言法语发表意见。另外,要做到着正装出庭,按规定时间到庭,文明礼貌,维护好国家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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