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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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向消费者提供了有缺陷商品,商家受到严厉惩罚——
“偷”20元 赔500元

  

  通讯员 王秀梅 黄爱荣

  今年3月14日,滦南县倴城镇牛银成老人从县城的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张某通讯公司的电话卡,并向卡里存入40元话费。谁知到了4月3日,竟发现手机已欠费。老人很纳闷,自己平时电话很少,预计能用5个月的话费不可能这么快就用完,于是找到销售商询问缘由。商家查询后称老人卡里的20元被他人冒用,等找到后给其充值到卡里。事后老人又到某通讯公司查询,得知此卡在2月15日就已开通,而3月14日才卖给他,明显是上当受骗了,于是到滦南县工商局进行投诉。

  该局受理此案后,立即联系这家通讯公司了解情况。经查,牛银成老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说服教育,并详细讲解了《消法》的有关知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通讯公司赔偿了老人现金500元。

  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据此条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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