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5月29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尹静侠:

  本院受理李春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4)赵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赵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白雪华:

  本院受理原告郭佳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赵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蔡世鹏:

  本院受理原告关红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三民初字第3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闫长云:

  本院受理的王建国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三执字第687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张红涛:

  本院受理的马新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三执字第534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张翠贞:

  原告张更彬诉你离婚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赵县人民法院大石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赵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杨霞敏:

  本院受理原告任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赵民初字第01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赵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任明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01670,特此声明。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