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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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王艳玲、李占华:

  关于王志琰与你们借款担保纠纷一案,现依法对王艳玲所有在东购广场展厅:红木茶台一张、红木椅子五把、红木鱼缸一台、书柜五组、办公桌一张、沙发一套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勘验现场时间及领取评估报告时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东配楼308室选取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标的物所在地,对查封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4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东配楼306室领取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异议期为10日,自收到评估报告起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未到将被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张秋利:

  本院受理的杨纪昌、徐慧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三执字第667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三河市人民法院

  

  涉案事故车辆处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以下车辆予以公告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前来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请以下车辆的车主、管理人或驾驶员在公告期间内携带车辆合法手续到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永年大队办理有关手续。

  附:豫E42026小客车、冀DR9079小客车、冀EE5195小客车、冀F9S673小货车、京Y98730小客车、冀GB0187小客车、鲁L42505小客车、皖AD4911小客车、冀J84811小客车、冀E72962小客车、鄂AM8W75小客车、豫N11895货车、晋A48456小客车、豫PE0096货车、鄂OW0156小客车、冀DA1588小客车、冀A2M443货车、豫P51523货车、冀RE0735货车、豫B08895货车、湘J01059货车、冀D67873货车、豫H15615货车、冀A24665小客车。

  特此公告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永年大队

  催收公告

  

  借款人:崔建仓,身份证号码:132926197211132413,担保人:崔建恒,身份证号码:132926197002280372,借款金额:130000元,利息:67505.66元,借款日期2009年6月30日,到期日2012年5月28日,合同编号431956,贷款社:吴桥县安陵信用社,现予以债权催收。

  吴桥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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