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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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阻碍司法公开的思想藩篱
——二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

  本报评论员

  司法公开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的一场自我革命。作为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最有效举措,司法公开让社会充满了期待。但是,司法公开面临的阻力不容小觑,其根本阻力在于思想观念转变难。

  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首次就司法改革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明确提出司法机关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社会各界有效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近年来,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裁判文书公开等方面进行了尝试探索,但总的来看,司法公开仍停留在宣传的层面,公开什么、公开多少,全凭司法机关的意愿。司法公开缺乏真正的内在动力。

  长期以来,司法神秘主义给司法人员办案创造了很大的弹性空间。“案子刚立案,说情跟进门”成为常态。这种被潜规则扭曲的司法环境,成为司法腐败的温床,严重损害着司法公信。

  闭门办案,为素质低下、能力不高的司法人员消除了压力。虽然司法机关也进行案件评析、内部通报等等,但是,这种关起门“打板子”的结果,难以产生有效的威慑力。

  司法公开可有效促进司法权力被约束和规范。在习惯了被人求被人敬的优越地位后,权力的弱化无疑会让部分司法人员甚至司法机关的领导产生失落感。

  凡此种种,皆有可能成为司法公开的羁绊。

  不想公开也好,不敢公开也罢,问题的根子在于思想障碍,这种思想障碍有着现实的利益考量。所以,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就是破除旧观念、解放思想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伴随着利益碰撞,伴随着观念裂变的阵痛,这是改革绕不过去的坎儿。

  我们强调法律规定公开的必须全部公开,但是,思想障碍的存在,可能导致司法公开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假公开、选择性公开、被动应付等问题,可能会出现司法机关的公开信息和公众关切不对应的问题。因此,司法公开不仅要在形式上公开,更要在实质上回应当事人和公众的真正关切,把社会各方面最关注的、对司法结果起决定作用的信息及时公开。

  消除思想障碍,必须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特别是一些基层司法机关,长期养成的毛病已经习以为常,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对于司法公开顶层设计,可能一时认识不到位,这就需要上级司法机关加强指导监督,在推进中解决认识问题。

  消除思想障碍,关键在领导。地方党委、上级司法机关应该拿出明确态度,对于司法公开中暴露出的问题,不抓辫子,不打棍子,消除司法机关的后顾之忧。但是,对于执意阳奉阴违、阻挠公开的个别司法机关领导,坚持“不换思想就换人”,决不能让他们成为司法改革的绊脚石。

  只有下真劲儿推进司法公开,司法机关的沉疴杂症才能暴露在阳光之下;只有问题真正暴露出来,才能得到有效解决。以往的事实证明,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公开庭审,不仅避免了谣言滋生,更让社会公众心服口服。一些重大错案公开纠正,不仅没有让司法机关出丑蒙羞,反而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消除司法神秘主义,唱好司法公开这台“重头戏”,思想观念转变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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