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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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要理性合法

  张申 刘海兵

  信访,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从我国设立信访制度的初衷来看,信访应该是一种重要的民意表达方式,是信访人就反映的情况以及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申请的诉求,与党政机关更方便、更快捷地进行沟通的一个渠道。它只是一种补充性的行政救济手段,既不能代替行政救济,也不能代替司法救济。然而,从信访制度运行的情况来看,信访案件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越级访案件不断增多,而信访部门的权力、功能渐有强化扩大之势,更有在解决矛盾纠纷当中充当主力军的角色之势。正因如此,国家才在《信访条例》的基础上,又出台了《意见一》、《意见二》和《办法》等等,力求使信访制度回归到“通达民情、疏导民意”的正常轨道上。

  信访,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表达意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人民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党员干部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重要信息来源。但信访部门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终极机构,不应陷入解决矛盾纠纷的具体事务当中,而应该充分发挥“上达民意、下情上报”的重要作用。具体的矛盾纠纷,涉及到哪个部门,属于谁管辖就由谁处理。正像《意见二》所明确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政法机关处理。所以,无论是信访人,还是信访部门,无论是反映问题,还是解决问题,都应该本着“依法、找法、用法、靠法”的态度去处理。所谓“依法”,就是要按照《信访条例》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进行,既不能越级,也不能越权。所谓“找法”,除了要按照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行使权利、职责外,还要尽可能多地了解、掌握关于信访事项(是指反映的问题、申请的诉求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所谓“用法”,就是要善于对照、运用已了解、掌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抓住重点,有理有据,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所谓“靠法”,就是要相信法律,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去维护合法权益,不能靠权力、靠关系甚至靠过激行为去解决。

  信访要理性而为、合法而为。作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作为信访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反映情况以及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上达民意”,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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