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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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出台办法
对流浪乞讨人员可先救治后认定

  

  本报讯 (李倩军)为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存权益,使得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救治,定州市近日出台了《定州市社会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按照先救治后认定原则,市民政部门、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公安部门均可以接收社会流浪乞讨病人。市民政部门接收的流浪乞讨病人,由救助站搜集证据,进行身份认定,在转送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时,将身份认定结果同时移交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或公安部门接收的流浪乞讨病人,由医院通知救助站,救助站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搜集证据,完成对流浪乞讨病人的身份认定,并将身份认定结果及时告知救治医院。

  未认定为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医院通知病人的监护人支付医疗等费用,监护人确认支付医疗等费用以前的医疗等费用仍由财政承担。对于精神病人的救治先由市人民医院进行筛查,排除需临床治疗的躯体疾病后再转送市精神病医院。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医疗陪护伙食等费用,由救治医院整理身份认定、住院、医疗、出院等材料,经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救治经费管理办法核销。

  对医疗救助涉及的相关程序,《办法》也作了规定。

  依照属地管理原则,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具体实施对当地流浪乞讨病人的身份认定、医疗救助、拨付医疗费用等工作。

  民政、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责任护送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直接到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治疗,或拨打120进行急救处理,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及民政部门甄别和确认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并备案。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病人病情的诊断救治工作;定州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负责对病人及时进行抢救治疗;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卫生部门制定救治经费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拒绝接收救治流浪乞讨人员的,或对流浪乞讨病人不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措施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其接收救治。

  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救治流浪乞讨病人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账单、门诊票据等,以便备案审核。

  经治疗,流浪乞讨人员病情稳定后,定州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应通知民政部门办理接收等相关手续;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将病情稳定的流浪乞讨病人接回或送回原籍,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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