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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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已经过去了一年多,县法院也未再开庭审理——
县法院的做法合法吗

  徐先生与某县林业局下属单位某苗圃场于2004年12月9日签订了书面空地承租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徐先生承租苗圃场一片空地,承租期限为30年,2034年12月18日到期。在合同期内,徐先生享有对该承租空地的开发治理权,以及种植、林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建厂的权利。徐先生承租后,对该空地不能使用的地方雇人进行平整垫方,为经营管理和使用,又垒了院墙打了地面,对原有的房屋进行维修。后来,徐先生又建了三间新厂房,在承租空地东侧栽种杨树苗1.7万棵,在其余空闲地上每年都种一部分玉米、大豆、花生等农作物,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间,某苗圃场将其承租地内的农作物毁坏、建筑物拆除,拔除了1.7万棵杨树苗。

  徐先生诉至县法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某苗圃场及林业局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应该支持,但徐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明确其损失情况,其起诉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徐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县法院作出的判决,发回重审。

  时至今日,县法院也未再作审理,徐先生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之中。徐先生来信问,县法院这么长时间也不开庭审理此案,是否合法?他又该何去何从?

  记者请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君杰作了解答。

  韩律师介绍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该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经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的县法院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规定审限审理完毕,并作出新的裁判。县法院至今未开庭审理,徐先生应向县法院询问了解具体情况,看是否涉及特殊情况已延长审理期限。

  审限问题一直是人民法院坚持“公正、高效”主题及时审判各类案件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公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2001年11月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后又多次部署过清理超审限案件的专项活动,但是,案件超审限的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清旧出新问题更是不容乐观,长期以来难以根本性杜绝。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在第四十七条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加大了纪律处分的力度。

  若本案确已超过审理期限未开庭审理,徐先生可向县法院领导反映情况,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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